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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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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中華民國94 8 __日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 8 29 日經校務會議第一次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 6 18 日經校務會議修正發布名稱及部份條文                     

102.01.02 本校性平會議討論;102.01.07 校務會議決議                     

修正說明:依據基隆市政府來市(基府特教鄭字第1010185050 號)                    

一、基隆市私立二信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實質之平

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建立免於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

凌之學習環境,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

一項規定暨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三十四條

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稱之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事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

定,定義如下: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

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

學習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

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

屬性騷擾者。

()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

者。

三、本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

危險空間:

()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

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

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

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四、本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

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

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五、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

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六、本校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

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

之關係。

七、本校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或陳

報學校處理。

八、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

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九、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處理機制: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以下簡稱申

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

調查或檢舉。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

2.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

()行為人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與現所屬學校不同者,本校受理申

請調查或檢舉後,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

查,依防治準則之規定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後,其成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機關或

機構依第三十條規定處理。

()本處理機制之()但書第二款之情形,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

為人兼任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派代表參與

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性侵害、性

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

屬專任學校、機關、機構或其他兼任學校依第三十條規定處理。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

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

之身分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

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

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為事件管

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行為人在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

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但本校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

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

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

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

之。

()知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向

各該主管機關通報;學校並應向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

十四小時。

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

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

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前項通報之責任分工單位如下:校安通報:學處。責任通報:

輔導室。

()本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

時,單一收件單位為學處。

申訴信箱:anti_sh@essh.kl.edu.tw

申訴專線:2462-3131 301

()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

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學

處應作成記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

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上述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作成之記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

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

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4.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處接獲申請調查時,應立即通知校長,於三個工作日內,將

該事件交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並於二十日內以

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如有下列情形之者,得由

處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送交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

1.非屬本規定所舉之事項者。

2.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上述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

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前項事由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三人組成小組認定之,三人

小組工作權責如下:

()議決申請案件受理與否。

()經性平會認定事件案情明確,無須成立調查小組,得決議委

由三人小組簡單訪談,並提報處理建議。

(十一)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

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處提出申復。前述

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十二)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視同檢舉,學校或主

管機關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

願配合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十三)依據性平法、兒少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性侵害防治法、

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本校通報權責:負責校安通報,輔導

室負責責任通報。

十、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調查處理程序: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此類案件時,得視事件性質或

狀況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相關單位應配合協助。

1.尋求行政與輔導協助調查工作。

2.提供當事人必要之協助。

3.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4.視當事人狀況,主動轉相關機構。

上述處置學校需指派專人追蹤輔導持續到結案為止,學校應將調

查結果報告彙報主管機關。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受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

()輔導人員若擔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諮商

輔導工作,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

作。

()本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

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調查處理之原則:

1.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

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3.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

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

閱覽或告以要旨。

4.學校或主管機關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

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

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5.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受理之學校或

主管機關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

處理。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6.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

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

分而中止。

()彈性處理當事人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察,得不受相關規定限制,

應經性平會決議後執行。

()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學校對於與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

報告。

加害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1.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

面陳述意見。

2.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

出書面陳述意見,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加害人前項所提書面意見,除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

情形外,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

得自行調查。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月內完成調

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

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十一、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懲處救濟程序: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

議,以書面向校方提出報告。校方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

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

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

人及行為人。 本校為上述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之代表列席說明。 上述所稱相關權責機關於學生為學生獎懲委

員會;於教師為教師評議委員會、教師考核委員會;於職員、工

友為考核委員會;於校長為主管機關。

()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

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

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

具明理由向本校提出申復,由學處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

,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前述申復以一次為限。

()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

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

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

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

二分之一以上。

()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

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十二、通報與追蹤輔導

()本校依性別教育平等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為通報時,應於加害人

已確定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始得為之。

()通報之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時間、態樣、加害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

()本校接獲通報,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

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十三、禁止報復之警示處理原則

()當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調查階段,應避免申請人當事人之

相關者與行為人不必要之接觸,以維護雙方權利。

()事件調查期間處理原則

1.確實執行申請人與行為人之不必要接觸。

2.被害人與加害人有權勢失衡時,應避免或調整權勢差距以保護

弱勢一方。

3.加害人如為教師(職員、聘雇人員、工友)應主動迴避教學、

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事件調查結束及懲處後應注意事項:

1.對被害人應確實維護其身心之安全。

2.對加害人行為明確規範之。以避免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3.如有報復行為發生時,依其他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4.所謂報復行為,包含運用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威嚇、傷

害與該事件有關之人士。

十四、當事人隱私保密之處理原則

()負有保密義務者,為學校或主管機關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

事件之所有人員。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

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為維護關係人之名譽與權益,本校應指定一人專責對外發言,任

何人員不得擅自對外發表言論。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依檔案法納入學

校文書檔案管理系統。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1.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2.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加害人)。

3.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4.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5.加害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第二項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1.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2.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十五、處理人員之迴避處理原則

()處理案件時,處理人員與關係人具有四等親內之血親、三等親內

之姻親,或對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處理人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者,應由委員會或調查

小組之主席命其迴避。

()因迴避而影響處理任務人力不足時,得另行聘人員,利處理

調查任務。

十六、學校應依防治準則內容,訂定本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並將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十七、本校規定如有未盡事宜,皆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教育部校園性

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辦理。

十八、本校教職員工間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得委託本校性平會分別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

十九、本規定經本校性平會討論後,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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