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財務損毀賠償辦法 第一章 總則及公物配置 第 一 條 本校教室設備之配置及管理,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 二 條 教室設備配置及管理,以定額設備預為配置,及培養學生愛惜公 第 二 條 物之美德,冀求減少公共損失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設備包括固定設備、用具、用品及張掛之飾物等,並 第 二 條 稱為公物,其類別名稱數量如左: 第 二 條 一、室內設備類:桌椅、門、窗、玻璃、標語牌、講桌黑板、佈 第 二 條 告框、班牌各一個。 第 二 條 二、一般用品類:黑板擦、抹布、垃圾袋。 第 二 條 三、清潔用具類:棕葉帚四把,畚斗一個、水桶、掃把、竹掃把、 第 二 條 垃圾桶等。 第 二 條 四、室外設備類。 第 四 條 教室設備以班為單位,依前條規定項目,由總務處於每學期上課 第 二 條 前一週檢查並設置齊全,於開學日將設備名稱數量及保管責任, 第 二 條 製成教室設備明細表,按表將設備一次點交班導師簽收,學期結 第 二 條 束日,由班導師一次點驗交回總務處。教室設備明細表一次編造 第 二 條 一式三份,一份存總務處,以一份交班導師存執,一份由班導師 第 二 條 張貼教室告知學生。 第二章 公物保管使用 第 五 條 教室設備除下列用品用具可予補充,其他各類不敷應用時,由班 第 二 條 級自行設法補充之: 第 二 條 一、黑板擦開學時發放一次,嗣後以舊品換領新品。 第 二 條 二、掃具每學期發一次,開學時發一次。 第 六 條 教室設備由班導師指示並督飭學生使用與保管。 第 七 條 班導師應於每日早晚到該班查看各該班級公物保管情形。 第三章 公物損毀賠償及處理 第 八 條 本校公物遇有損毀時,由發現者(或班長)填具損壞公物賠償查報 第 二 條 聯,報告導師及生輔組簽章後轉送總務處登記並辦理賠償或修 第 二 條 補。 第 九 條 損壞公物賠償查報,由總務處製定格式印發之。 第 十 條 學生損壞公物應立即口頭報告班長及填寫損壞公物賠償查報聯報 第 二 條 告導師查簽轉報。其係無意中損壞者,應照價賠償。如係故意損 第 二 條 壞,除飭賠償外,並酌情議處之。 第十一條 損壞公物如不明損壞人時,由該班級賠償之。 第十二條 班級合用一教室者,公物損壞不明損壞人時,由合用教室之班級 第 二 條 共同攤賠償之。 第四章 損壞公物登記及賠償處理 第十三條 學生損壞公物由總務處設置學生損壞公物登記簿,逐次登記,每 第 二 條 學期統計,並製成學生損壞公物統計表,呈報校長核閱後,會生 第 二 條 輔組作操行成績評分參考。學生損壞公物登記簿設日期、損壞公 第 二 條 物名稱、單位、數量、損壞班級、姓名、地點及損壞原因等欄。 第十四條 學生損壞公物照價徵收賠償費、賠償費數額由庶務組以合理情況 第 二 條 訂定之。 第十五條 學生損壞公物賠償費,由本校出納組出據收納之。 第十六條 學生損壞公物賠償費由庶務組通知班導師轉知,學生帶款賠繳, 第 二 條 遇有賠償數額較大者,書面通知家長於三日內繳納。 第十七條 學生損壞公物賠償繳納後或自行賠償物品者,由庶務組立即購裝 第 二 條 或修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