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教室規則
第
一 條 上課下課悉準鈴聲,不得遲到早退(超過十分鐘,以曠課
第 一 條 論)。
第
二 條 入教室應立即肅靜,並須按編定席次就座,不得隨自更換。
第
三 條 教師上課時由班長呼「起立、敬禮、老師好」俟教師答禮後
第 一 條 再呼「坐下」。
第
四 條 下課時由班長呼「起立、敬禮、謝謝老師」俟教師答禮後再
第 一 條 呼「坐下」。
第
五 條 上課時所需書籍文具須預先準備。
第
六 條 上課時須專心聽講,不得自由談話或擾亂他人。
第
七 條 上課時不得作課業以外之活動。
第
八 條 教師點名時,應答「有」。
第
九 條 教師授課時,學生如有疑問須俟教師講授完畢,先行舉手然
第 一 條 後起立發問,聽候解釋。
第
十 條 教師考詢學生時,應即起立,答畢再行坐下。
第十一條
上課時非經教師允許,不得擅離教室。
第十二條
教室內須保持清潔,不得拋棄紙屑、隨地吐痰、任意塗抹。
第十三條
教室內一切用具、門窗、牆壁,均應保持完整,加以愛護。
第十四條
不守教室規則學生,由任課教師將其座號記入點名單嚴重者
第 一 條 通知學務處懲罰之。
第十五條
教室規則規定事項,作為學生遵守秩序項目之一。
第十六條
點名單記載之不守教室秩序學生,由管理組逐日統計,並按
第 一 條 獎懲辦法給予適當之處分。
第十七條
不守課堂秩序學生,由學務處書面通知導師注意糾正。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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