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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節考試均須按時到場,凡遲到十分鐘者,不得進場參加。 二、考試時除必須文具外,不得攜帶其他物品入座,書籍簿本應放置講臺 前或監考老師指定之地點。 三、試題概不講解,如有字跡不清及其他疑問時須先舉手,經監考老師准 許後,始可發言。 四、考試時應將本人班別、座號、姓名先行寫好,然後再答,如繳卷後發 現未寫姓名之試卷,其成績以零分計算。 五、補考時須服裝儀容整潔携帶學生證。 六、考試時不得有窺視、交談、夾帶、傳遞、冒名頂替等舞弊情事。 七、考試時應照規定時間繳卷,逾限不收。 八、未繳卷者不得藉故外出,已繳卷者須立即出場並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 談笑。 九、考試時除因本人患重病或遭遇親喪有證明文件者外一律不准請假。 十、考試時須遵守試場規則,保持肅靜,注意秩序,服從監試教師之指導。 十一、考試如有窺視、交談情事除酌扣該科成績外並記小過兩次,如有夾帶、 傳遞、冒名頂替等舞弊行為之一者除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外,並記大 過一次。 十二、本規則經教務學務聯席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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