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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要點 教育部1050818台教學(二)字第1050115469A號函 106年02月13日校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1090803台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A號函 110年03月15日校務會議 教育部1110615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76945A號函 111年06月21日學生服儀公聽會通過 111年06月27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3日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及本校組織規程訂定,為兼顧學生生活教育及美感教育,引導學生健全人格發展,建立理性溝通與符合民主治法治精神機制,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第二條 學生服裝穿著及儀容訂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服儀委員會)經校務會議遴選行政人員及教師代表5人、由本校家長會推派家長代表1人、經學生自行選舉產生或學生自治組織推派學生代表3人;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三條 重要活動仍由學校統一規定服裝,包括週會、開學典禮、畢業典禮、校慶等,而體育課應穿著運動鞋及學校體育服,為維護實習(驗)安全,實習或實驗課程時,應穿著實習(驗)服裝或學校認可的服裝。 第四條 學生於假日或寒、暑假到校參加課業輔導、補考、重補修、補救教學應穿著制式服裝,其它等活動(如假日自習、文教參訪),經報備後得穿便服,並應攜帶可資識別學生身分的證件,以供查驗。 第五條 考量學生個人體質不同,學生可視個人需求,不分冬夏季彈性穿著學校制式服裝,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開放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 第六條 學生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運動鞋或布鞋,除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第七條 一般規定: 1. 上課當日穿著校服或運動服到校之規定,由各班班會自行討論訂定。 2. 凡典禮、集會等重要時機、場合,各班服裝必須統一。 3. 為體恤同學下雨時上學不便,當日上學時間倘遇大雨,學生得於上學期間穿著雨鞋(鞋套)雨衣,進入教室後應即換穿皮鞋或運動鞋,嚴禁於在校期間穿著雨(拖)鞋於校園內活動。(如制式鞋子泡水進入教室報備後得換穿拖鞋)。 4.
凡違反服裝儀容相關規範者,依本校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辦理,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意指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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