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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請假規定 108年6月24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校為管理學生出缺勤狀況,加強學生良好生活習慣之養成,落實學生就學安全及親師聯繫,特訂定本規則。 二、本校學生因事或因病未能於規定時間內出席學校各種課業、集會及學生活動,須依照本規則辦理請假手續,其未經准假或擅自缺席者,概以曠課登記。 三、無故未到校達連續3日或全學期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累積達7日者,校方將進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通報,列入復學輔導對象,並函文主責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事宜;行蹤不明者,另請家長通報失蹤協尋。 四、學生請假不論時間長短,假卡均由學生個人保管,請假須由各該生家長簽章(須與家長印鑑相符),送導師簽章,5天內親自送學務處,核准及登記。(公假另由領隊指導老師簽證後交學務處登記) 五、請假1日由導師、生輔教師(教官)、2日另經生活輔導組長,3日(含)以上需經學務主任核准;2日以上病假,或含例假、休假日3天以上者,需附診斷證明。 六、請假種類及限制 (一)公假: 1.因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或經政府機關核准之活動、競賽。 2.參加學校舉辦之課外或服務學習活動。 3.支援校內舉辦重大活動、處室業務推展工作。 4.因參與校外競賽,參加賽前集訓、密集練習或講習者。 5.公假須有證明文件,或由負責領隊指導老師簽證者方為有效。 6.因公離校者須按請假規定辦理離校手續。 (二)事假:學生有關個人及家庭事項,得准請假,但不得損害學生就學權益。 1.學生請事假須前1日或當日由學生本人或家長、監護人攜帶有關證明來校辦理,事後概不准假。但考試時除重大災變或直系親屬喪葬外概不准請假。 2.學生到校後如有特殊事故,須請事假者,須持有家長或監護人當日之證明函件,方可准假。 3.校內外重要活動或校內考試時不得請事假(直系親屬喪葬有證明者不限)。註:直系是指父母、祖父母而言。 (三)病假:因病需在家休養者,另因感染法定傳染病(腸病毒、流感…)經醫師證明需在家休養者得請病假;若達停課標準,其他配合停課之學生採不計假方式處理。 甲、學生在家因病不能來校者: 1.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於患病當日8時前以電話或攜帶醫院證明請假。 2.因急(重)病或特殊事故不能當日來校辦理請假手續者,應用電話先告知導師或生活輔導組長,並限5日內附就醫證明來校補辦請假手續,否則逾期概不准假。 3.病假3日以上者,請附醫師之書面證明文件,一週以上之病假,需附診斷證明書且註明須休養之日數。 4.如遇考試請假者除須具公立或區域醫院證明於5日內完成當請假外,並會教務處又經學務處核准後,方為有效。 乙、學生在校臨時生病不能上課者: 1.臨時疾病,需即離校返家或外出就醫,應由家長接回或導師送醫並須在學務處生輔組登記,辦理外出,但次日仍須辦理請假手續。 2.患病學生須遵守護理教師之建議處理,不得任意逗留休息或藉故逃課,否則以曠課論。 (四)喪假:學生之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繼父母、兄弟姐妹過世,准予喪假,應檢附死亡證明或訃聞。 (五)娩假: (1)學生因懷孕、分娩、陪產、流產、哺育3足歲以下子女等,應檢具醫生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請假,並準用公假。 (2)產假:因懷孕者,於分娩前得請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於分娩後,得請42天分娩假並於8週內請假完畢。(依據本校學生學籍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缺課時達全學期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學期考試)。一次請假天數3日(含)以上者,應檢具相關證明至生輔組完成銷假手續。 (3)陪產假:因配偶生產,給陪產假3日,得分次申請。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3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4)流產假:懷孕5個月以上流產者,得請35天流產假並於8週內請假完畢;懷孕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流產者,得請14天流產假並於3週內請假完畢;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者,得請7天流產假並於2週內請假完畢。 (5)育嬰假:學生撫育3足歲以下幼兒,須醫療照顧、預防接種及無親屬托育等,每學期得請14天育嬰假。 (6)哺集乳假:學生因哺育未滿1歲之子女,原則每日哺集乳時間2次,每次以1節課計之。 (六)生理假:生理假是以生理週期來臨,有事實需要為原則。學生因生理日致學習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七、請假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當日上午8:00以前請家長先用電話向導師或請假專線(24623131分機:302、303、305)請假。來電時請告知學生班級、座號、姓名、請假事由,以利傳達。請假後於返校上課5日內填具假單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家長填寫請假單向導師請假,導師於請假單上簽名或蓋章並登記,送交學務處生輔組補辦請假手續。 (二)第一節上課後,由導師以電話與家長聯繫,瞭解學生未到校上課原因。若家長當日未事先電話請假又無合理請假事由者,則一律以曠課登記。 (三)事假須於請假前先由家長填寫請假單,向導師完成請假手續。 (四)公假必須經業務處室單位提出,並填寫假單,會知導師,始准予公假。 (五)學生因緊急或其他緣故未能及時請假者,事後應儘速知會導師並補辦請假手續,如未確實完成請假程序者,則以曠課登記。 (六)學生臨時外出管理: 1.因病假、事假或其它原因需離校者,確認家長知悉,填寫臨時離校請假單,由導師簽名至學務處值日老師處登記請假並核准發給外出聯,交守衛室驗明後方能離開學校。並於返校後5日內依第五條規定辦理補銷假。 2.意外事件或情事緊急者,由導師、護理教師或教職員主動與家長電話聯繫,聯繫上後請家長直接到校帶回。 3.回家取物、吃午餐者不得請假。 (七)若學生請假每月上課總日數(除公假、病假及喪假外)超過當月的四分之一(含)以上(經學校核准之特案不在此限),恐因影響學生學習,將邀請家長召開會議,以了解其原因,並討論解決方法。 (八)註冊、考試期間,學生因懷孕引發之事(病)假、產假,應持醫生證明辦理請假,並依據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彈性處理。 八、學生到校後不准隨意離校外出,如因病或其他特殊事故必須離校外出者,須先至學務處值日老師處登記請假並核准發給外出聯,交門房驗明後方可出校,回校後,持原外出證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長處銷假。 九、學生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擅自離校外出者,除記曠課及不准補辦請假手續外,並以不假外出論處。 十、學生請假期滿,而需續假者,須按第五條規定檢送證明文件辦理續假,否則以曠課論。 十一、學生請假,每學期超過全學期上課總日數之二分之一,將依法通報。 十二、學生出缺勤考評或其他處分,概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辦理。 十三、學生請假卡自行妥善保管,如遺失,予以議處。 十四、請假如因手續不全,應先報備登記補辦,否則以逾時論處。 十五、其他未盡事宜得適時補充之。 十六、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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