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二信中學【學生改過遷善】實施辦法
105.09.12修訂 101.06.18校務會議修訂 壹、依據:教育部頒「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暨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辦法)。 貳、目的:為發揮教育愛心,鼓勵學生改過自新、奮發向上、敦品勵德,以培育健全 人格,特訂定本辦法。 叁、實施對象: 凡本校學生依「學生獎懲辦法」而受懲罰(不含特別懲罰)之學生,經日常考核,確 有具體改過自新之事實者。惟違反國家法令、惡意辱罵師長、大考集體作弊、恐嚇 勒索、聚眾打架鬧事、飲酒滋事、攜帶凶器、使用違禁藥物或提供他人、竊盜或 強佔行為、其他情節重大過失或相同過失第二次違犯者,不適用本辦法。但其表現 經科主任以上行政人員審視核可者不在此限. 肆、實施方式: 一、申請人:學生本人。 二、申請時機:違反校規行為懲罰事實公布後,經日常考核(警告),確有具體改過自新之 事實,均可依照本辦法之規定由學生本人申請. 三、申請程序: 由申請人向學務處生輔組領取並填妥改過銷過申請表,請家長簽章,向學務處 生輔組申請。 四、處理要點:
(1).學務處於學期初公告該學期實施生輔(愛校服務)日期。
(2).警告:於平日實施愛校服務2小時。
小過:於假日實施愛校服務2次(每次4小時)。
大過:於暑假實施愛校服務6次(每次4小時)。
惟學生得申請於假日實施(至多2次)。
(3).申請人依所申請實施日期及時間至學務處指定地點報到。
(4).申請人於報到日期因故請假(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定辦理),得依申請程序重新
報理;另申請人於報到日期無故未到,視同放棄申請,重新申請者則一律安
排於暑假執行,且若衍生違反校規情事另依獎懲辦法處理。
(5).學生於生輔(愛校服務)期間接受輔導人員考核,考核合格者於學生改過銷過
申請表簽章列入生輔計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列計該次生輔;生輔期間違反校
規情事另依獎懲辦法處理,生輔組並得依情節視同該次生輔考核不合格。
(6).學生完成服務並通過考核後,需將申請表送至生活輔導組辦理後續註記
作業。 伍、銷過註記:由學務處生輔組簽請權責主管核准(警告及小過:學務主任、大過:校長) 後予以註記懲罰紀錄。 陸、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訂。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