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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補助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學生學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因重讀、轉學或復學後,依其條件得申請本辦法第四條附表一或附 表二之學費補助額度優於原學期已申請之學費補助者,得就扣除原學期 學費補助額度後之差額申請補助。 三、本辦法第四條附表一、附表二所定免納學費之補助(以下簡稱免學費補 助)及附表二所定之差額補助(以下簡稱差額補助)金額,依本部公告 之當學年度學校學費數額上限計算。但學校公告之學費數額低於本部公 告上限者,依學校公告數額計算。 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參加彈性收費試行措施,或因評鑑績優而經各 該主管機關核定不受向學生收取費用相關法令之限制,致該校公告之學 費數額高於本部所定之學費數額上限者,依下列規定計算補助金額: (一)免學費補助:每學期補助本部公告之當學年度學校學費數額上限。 (二)差額補助:每學期補助本部公告之當學年度私立學校學費數額上限減 去公立學校學費數額之差額。 四、學校辦理學費補助方式如下: (一)免學費補助及差額補助: 1、一年級第一學期及甫自他校轉入之學生,採下列二階段收費方式: (1)第一階段: 申請免學費補助之學生:公立學校學 生得僅先繳納除學費外之其他費用(包括雜費、代收代 付費(使用費)及代辦費);私立學校學生得選擇繳納 學費減去本辦法第四條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定定額補助 (以下簡稱定額補助)之金額及其他費用,或僅先繳納 除學費外之其他費用。 申請差額補助之學生:得選擇繳納學費減去定額補助之 金額及其他費用(包括雜費、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及 代辦費)、僅先繳納公立學校學費及其他費用,或僅先 繳納除學費外之其他費用。 (2)第二階段:學校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查調結果審核確認學 生是否符合補助條件後,依審核結果印製學費繳費單或退 費單,通知學生補繳學費或退還其溢繳之學費。 2、其他各學期學生:學校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結果,於繳 費單逕予減免補助金額後,通知學生繳費。 (二)學生申請定額補助者,學校應於繳費單逕予減免補助金額後,通知 學生繳費。 (三)各校應提供免收取手續費之學雜費繳交方式。 五、申請學費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學生: 1、於每學期依學校規定期限填妥申請表,並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 畢退還),必要時應提供新式戶口名簿(包括記事)影本一份。 2、申請免學費補助及差額補助之學生,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 調結果有疑義者,應於申請期間內逕向稅捐稽徵機關複查(財 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及本部不提供複查作業)後,送學校審核, 逾期視同放棄。 3、因特殊事故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應於學校規定補辦期 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4、對符合直轄市政府補助規定之學生,學校應協助其依相關規定 提出申請。 (二)學校: 1、每學期依前點規定受理學生申請學費補助。 2、審查申請表及有關證件,並留存影本備查。 3、於規定期限內,檢附申請人數造冊統計表二份及領據一份,報 各該主管機關核撥經費。 4、依報送規格於規定期限內,上傳相關資料至本部全國高級中等 學校助學補助系統網站;資料如有異動,學校應於期限內更正, 逾期不予受理。 5、因特殊事故申請補辦者,學校得於當學期結束前專案審查認定, 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撥,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部: 1、彙總各校上傳本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網站之免學 費補助及差額補助申請資料,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並 將結果公告於彙報系統網站,以供申請學校查詢及下載。 2、各校掣據及申請人數造冊統計表報本部後,本部據以核撥經費。 3、本部將視情況抽查各校辦理情形,有不實情事者,將追繳補助 款;私立學校之辦理情形,並列入私立學校獎勵補助經費審核 依據。 4、本部另行製作申請、查核及核撥補助經費之流程。 六、本部核撥學校之學費補助經費總額之計算,以不超過各該主管機關依法 令規定核定學校招收學生人數為限。 學生違反補助身分、條件或金額規定,已獲學費補助者,學校應將違法 補助之經費繳還本部,並向學生追繳其應繳之學費。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比率退還本部已核 撥之學費補助經費: (一)學生於註冊後開學日前離校:全數退還。 (二)學生於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退還 三分之一。 (四)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免予退費。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所屬學校學生向本部申請各類補助時,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免學費補助及差額補助,應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三 項、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二)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依本要點核算補助經費,經主管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後,彙報掣據送本部核撥直轄市、縣(市) 政府轉撥各校。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各校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本部補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核結相關事宜。 (四)本部得依實際需要,邀集專家學者、行政人員組成訪視小組,分赴 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了解辦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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